本次修訂與校內業務相關之內容
- 局部排氣裝置
- 第十七條 局部排氣裝置,氣罩連接導管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 第三十八條 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 搶救組織及急救、避難訓練
- 第三十四條 特定化學設備作業場所,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
- 相關單位:化學系、 化材系、機械系、水環系、物理系
- 沖淋設備
- 第三十六條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
- 相關單位:化學系、 化材系、機械系、水環系、物理系
檔案下載:9月查核表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