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1 第71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103.07.02 校秘字第103000646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淡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依本辦法規劃與督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校內相關單位應依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第三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訂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與處理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第四條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依教育部訂定之「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本校「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提供懷孕學生必要之協助,並於本校學則、學生請假規則訂定相關規定,以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第五條 本校應將性別觀點納入問題分析、方案計畫研擬、法規制訂、課程教學、活動規劃、經費與資源分配中,以落實性別主流化觀點及友善之校園環境。
第六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七條 本校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第八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九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行政主管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內容。
第十條 本校應廣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並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課程設置、選課及活動設計,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第十一條 本校教學課程之擬定、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進行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或參與非傳統性別之課外活動。
第十三條 本校應獎勵教職員工生進行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之研究計畫、服務推廣、社團活動、參與國際或校際學術研討會,並得訂定獎勵規定或編列相關經費,以落實本辦法之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