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104.05.22 淡江大學14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6.08 校秘字第1040005110號函公布
108.05.24 淡江大學16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6.03 校秘字第1080004895號函公布
109.05.01 第17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5.18 校秘字第1090003864號函公布
110.05.28 第17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6.18 校秘字第1100005133號函公布
112.04.14 第19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05.01 校秘字第112000376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退休教職員工之服務與照顧,關懷其生活與健康之需求,增進情誼與學校之聯繫,特成立淡江大學退休同仁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員為本校退休教職員工,且繳交會費者。會費金額,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責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配合本校歲末聯歡會當日在本校舉行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辦理下列事項:

    1. 選舉理、監事。
    2. 修訂本會組織章程。
    3.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四條 本會組織如下:

    1. 置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二人。
    2. 理事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連任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指派退休同仁擔任之。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經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連任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經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與理事會以共同聯席會議方式舉行之
      監事應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本會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理事會或執行秘書提出報告。
    4.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組置組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但行政組組長,由人力資源處指派之。

第五條 本會職責如下:

    1. 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指導會務之運作。
    2. 理事長:
      (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二)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3. 副理事長:
      (一)襄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二)理事長出缺或不克處理會務時,代理其職務。
    4. 監事長: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
    5. 執行秘書: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本會業務之推動。

第六條 本會會務工作如下:

    1. 設退休同仁休息、連絡場所。
    2. 辦理退休同仁健康諮詢及醫療服務。
      (一)定期辦理退休同仁健康講座,安排專業人員提供相關資訊及心理諮商服務。
      (二)退休同仁持會員證至本校衛生保健組就診。
    3. 鼓勵退休同仁參與校內各項體育活動,全校運動會及校園路跑等活動增加「退休同仁組」鼓勵退休同仁報名參加。
    4. 辦理退休同仁聯誼及參觀活動:
      (一)學校逢校慶、團拜及各項重要活動時,邀請退休同仁參加。
      (二)配合通識與核心課程中心及文錙藝術中心安排之各項藝文活動,邀請退休同仁參加。
      (三)配合每年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辦理校內聯誼活動。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5. 鼓勵退休同仁參與校內各項志工服務
      (一)積極鼓勵退休同仁以志工身分參與各項校內服務工作。
      (二)參與志工服務表現優良者,由學校公開表揚。
    6. 建置退休同仁專屬網頁
      (一)於本校主網頁建置退休同仁入口,報導退休同仁相關動態、活動訊息,並作為退休同仁與學校聯繫之主要窗口。
      (二)頁由資訊處協助建置,人力資源處負責維護。

第七條 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1. 會員權利
      (一)進出本校圖書館或借書。
      (二)使用本校體育館、游泳館等相關設施。
      (三)可至衛生保健組,尋求服務。每二學年學校補助健康檢查一次。
      (四)獲贈本校出版之相關刊物。
      (五)享有本校提供之電子郵件帳號。
      (六)出席員工福利委員會邀請退休同仁參加之活動。
      (七)出席歲末聯歡會。
    2. 會員義務
      (一)愛護學校,遵守學校相關規定,賡續發揚淡江樸實剛毅之校訓。
      (二)提供學校相關興革建議。
      (三)住址、電話等個人資訊變動時,應通知人力資源處更正。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解除會員資格:

一、已逝世者。
二、違法犯紀,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三、惡意攻訐本校,經勸導仍無悔意者。
四、未繳納會費者。

第九條

本會行政支援由人力資源處負責,各項活動所需經費,由人力資源處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十條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